(2015)永民一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汝金忠诉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122号原告:汝金忠,男,汉族,1961年3月30日生,身份证号:220221196103308616,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乃子街村14社。委托代理人:尹玉山,永吉县口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警民街81号。法定代表人:胡建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盖彦磊、王明新,该公司职员。被告:何志勇,男,满族,1969年2月1日生,身份证号:22022119690201241X,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清河胡同12-2号。委托代理人:栾流星,吉林市鑫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7760号。法定代表人:孙萌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勇,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汝金忠诉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何志勇,第三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汝金忠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金忠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6.50元由原告汝金忠负担审 判 长 刘 东 铎人民陪审员 关 丽 华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