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福森与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福森,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老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孙福森。委托代理人董品,系原告妻子。委托代理人孙桂帅,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冶金街冶金里。法定代表人杜双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夫通,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孙福森诉被告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福森的委托代理人董品、孙桂帅,被告营口京华钢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夫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湖北帅程机电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焊工,湖北帅程机电设备检修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被告烧结厂的设备检修工程。2014年1月29日晚6点30分左右,原告等人到被告制粒机南侧操作平台进行检修,被告的该平台倒塌,将原告砸伤,送至医院,经诊断,原告第一椎体压缩性骨折、腰四椎体爆裂性骨折、椎管受压,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600元,其余损失待伤残等级确定后按伤残等级给付。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福森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本院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福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歆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