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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执行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梁桂芬与泉州市零距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桂芬,泉州市零距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48号申请人梁桂芬,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执行人泉州市零距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邵春贤。申请人梁桂芬与被执行人泉州市零距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2013)泉丰劳仲案27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丰执行字第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王东煌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娇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