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勤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洪善春,袁加春,唐儒桂,唐秀玲,唐柏林,唐增华,李勤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刚,广东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洪善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加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儒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秀玲。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柏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增华。原审被告:李勤国。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再审申请人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珠运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洪善春、袁加春、唐儒桂、唐秀玲、唐柏林、唐增华、原审被告李勤国、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南珠运输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程序错误,一审遗漏主体,本案所涉车辆车主及实际控制人为杨健,二审通过交警调卷确认该事实,在此基础上二审依然不追加其为责任人明显错误;申诉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申请人损失缺乏证据支持,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均缺乏公信力,二审置之不理;二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审确认李勤国与再审申请人没有雇佣关系,对一审判决的错误没有更正,被申请人陈述及提供材料显示袁加春为保姆,没有丧失劳动能力,说明其提交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为虚假,二审对该证明依然引用,错误明显。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是否遗漏诉讼主体及南珠运输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虽然南珠运输公司与案外人杨健的《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营运车辆管理服务合同》上记载的合同期限在案发时已经届满,但并无证据显示双方的挂靠关系已经终止。相反,肇事车辆仍登记在南珠运输公司的名下,并由南珠运输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在合同届满后继续为该肇事车辆购买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该事实也经由肇事司机李勤国在交警部门作出的询问笔录中得到确认。原审确认南珠运输公司与案外人杨健之间存在挂靠关系有事实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存在挂靠关系的南珠运输公司及杨健应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洪善春、袁加春、唐儒桂、唐秀玲、唐柏林、唐增华有权只请求部分连带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审法院不追加案外人杨健作为本案诉讼主体,并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判决南珠运输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正确。关于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应的赔偿项目是否正确的问题。受害人唐昭仁生前虽为农村户籍,但其亲属在一审中提交的广州鑫王钟表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工作及收入状况),广东省公安厅印制的《广东省居住证》,唐昭仁与案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已可证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唐昭仁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并有收入,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事实。南珠运输公司虽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异议,但是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应的赔偿项目并无不当。关于袁加春是否属于被扶养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交的由衡阳县公安局井头派出所和衡阳县井头镇紫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死者生前供养情况调查证明书》记载,袁加春患××,长年因病卧床,丧失劳动能力。且袁加春在事发时已满59周岁,已到退休年龄,故原审将其确定为被扶养人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南珠运输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南珠运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市南珠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王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