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商振华因与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商振华,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3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商振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号。法定代表人:鞠保义,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商振华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1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商振华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为安装公司第一分公司员工,2008年作通勤司机,从未离开过该公司工作,亦未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安装公司应当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的份额等。据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商振华已于2006年6月25日与安装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并于2006年8月1日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同时,根据商振华与安装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的“协议”记载,“经协商由商振华个人购买车辆用于通勤,企业支付通勤租赁费。现由于租赁价格原因,停止租赁关系。”原审据此认定商振华与安装公司第一分公司之间另形成租车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纠纷,并裁定驳回商振华的起诉,并无不当。关于商振华提出“其一直在安装公司工作,其未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法院应当判令该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的份额”等申请再审理由,因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商振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商振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永才代理审判员 关鹿凝代理审判员 陈德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