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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高志清与孙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清,孙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39号原告高志清。被告孙明明。委托代理人黄增会,容城县容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清诉被告孙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志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高志清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新审 判 员  路立军人民陪审员  王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