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高志清与孙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清,孙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139号原告高志清。被告孙明明。委托代理人黄增会,容城县容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清诉被告孙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志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高志清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新审 判 员 路立军人民陪审员 王红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