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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高××与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482号原告:高××,女。被告:魏×,女。原告高××诉被告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高××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被告已经给付完毕货款,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