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高××与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482号原告:高××,女。被告:魏×,女。原告高××诉被告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高××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被告已经给付完毕货款,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6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