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派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门富港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派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黄伟新,司徒秋平,江门富港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8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迎宾路23号大院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成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派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新路北段1251号。法定代表人:伍尔岩,总经理。原审被告:黄伟新,住广东省台山市。原审被告:司徒秋平,住广东省台山市。原审被告:江门富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长沙区开平大道1号8幢东汇城商务中心南座3楼。法定代表人:陈富东。上诉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4)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结算表,本案案由已由买卖合同转为债权债务纠纷,应按被告住所地法院确定管辖;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原审被告黄伟新是上诉人承接开平富港天悦项目工程的负责人,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筑材料租赁合同》中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由甲方(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该项管辖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为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