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初字第5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郑宝庆诉崔洋洋、陈献朝、义马市长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宝庆,崔洋洋,陈献朝,义马市长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C}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初字第517-1号原告郑宝庆,男,汉族。被告崔洋洋,男,汉族。被告陈献朝,男,汉族。被告义马市长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洋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宝庆诉被告崔洋洋、陈献朝、义马市长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崔洋洋在义马市XXX有限公司价值280万元的股权,并提供郑宝庆所有的车牌号为XXX小型越野车一辆、位于渑池县XXX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楼XXX户房屋一套,杜常俊、李玉珍所有的位于渑池县XXX花园XXX号楼XXX单元XXX楼XXX户房屋一套,张菊芬所有的位于渑池县XXX路XXX家属院XXX号楼XXX单元XXX楼XXX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崔洋洋在义马市XXX有限公司价值280万元的股权;二、查封郑宝庆所有的车牌号为XXX小型越野车一辆,查封郑宝庆所有的位于渑池县XXX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楼XXX户房屋一套。三、查封杜常俊、李玉珍所有的位于渑池县XXX花园XXX号楼XXX单元XXX楼XXX户房屋一套。四、查封张菊芬所有的位于渑池县XXX路XXX家属院XXX号楼XXX单元XXX楼XXX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迎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