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商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支行、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支行,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商特字第1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支行,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2号A2幢。负责人张敏,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力士、李国文,该行员工。被告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泰镇路东侧、疏港路北侧3栋1002-1。法定代表人戴智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支行与被告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过程中,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支行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山北路支行撤回对被告江苏润涵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窦松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