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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粟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初字第407号原告粟某某。被告蒋某某。原告粟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粟某某及被告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粟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0年6���按农村习俗办酒结婚,2010年12月1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蒋某村,2013年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取的是AA制。近年来,被告沉迷于赌博,对原告缺乏关心,原告多次劝被告,被告仍一意孤行,且在原告劝导被告时,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威胁。原、被告现在均视对方为陌生人,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蒋某某辩称:被、原告系自由恋爱,经过1年多的相知、相处才结为夫妻,婚姻基础好。婚后被告能够迁就、包容原告,且为了让原告过上富裕、安稳的生活,被告还投资开店,却因投资不利,产生了债务,即使是在负债的情形下,被告仍旧承担起家庭的责任,不让原告承担债务,说明原、被告婚后感情好。再者,被告并没有沾上打麻将的恶习,也只是在天柱县原告母亲家里居住期间和朋友打过小麻将,并没有沉迷于赌博,在2015年正月后,被告就没有再打麻将。况且,小孩尚且年幼,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以不离婚为宜。现被告的月收入基本在6000元以上,只要原告愿意回来,被告什么都由原告,为此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2010年6月按农村习俗办酒结婚并同居生活,2010年12月16日生育小孩蒋某村。2013年2月26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2015年4月14日原告以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沾上打牌恶习,且偶有极端行为,威胁到原告的生命安全,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依法予以保护。婚前,原、被告于2010年6月按农���习俗办酒结婚并同居,直至2013年才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说明原、被告婚前有着深入的了解,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虽然因为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还未彻底破裂。原、被告双方应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方面考虑,改掉自己不好的方面,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共建和谐家庭。原告对其主张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现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粟某某提出与被告蒋某某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希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海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