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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钟某儒与钟某华、钟某清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儒,钟某华、钟某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钟某儒。被执行人钟某华、钟某清。依据(2015)二民速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钟某儒与被执行人钟某华、钟某清继承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户名为钟某某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吉房权通字第16221号,面积为64.00平方米)变更为钟某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宏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