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钟某儒与钟某华、钟某清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儒,钟某华、钟某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钟某儒。被执行人钟某华、钟某清。依据(2015)二民速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钟某儒与被执行人钟某华、钟某清继承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户名为钟某某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吉房权通字第16221号,面积为64.00平方米)变更为钟某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宏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