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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法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金丽娟申请执行张桂杰、孙序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丽娟,张桂杰,孙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法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金丽娟,女。被执行人张桂杰,男。被执行人孙序林,男。申请执行人金丽娟诉被执行人张桂杰、孙序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作出(2014)虎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文书判决内容交付案件款467元给予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泽民审 判 员  孙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文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