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法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金丽娟申请执行张桂杰、孙序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丽娟,张桂杰,孙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虎法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金丽娟,女。被执行人张桂杰,男。被执行人孙序林,男。申请执行人金丽娟诉被执行人张桂杰、孙序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作出(2014)虎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文书判决内容交付案件款467元给予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4)虎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泽民审 判 员 孙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文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