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邸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民初字第261号原告邸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邸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邸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邸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20元(已由原告邸某预交),由原告邸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