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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崔健与张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健,张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执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崔健,农民。被执行人张旭东,农民,现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崔健与被执行人张旭东交通事故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遵刑初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3041元,应执行诉讼费0元,执行费7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刑初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民事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钱海峰审判员  马福然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