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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执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伟与北京好田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男,北京好田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字第4471号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好田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二张营村北后道23号,组织机构代码67662902-8。申请执行人赵伟与被执行人北京好田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019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北京好田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赵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好田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找不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顺民初字第019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怀斌审 判 员  单立勋助理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贵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