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北安驰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安驰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魏民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河北安驰轴承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临西县城东环路西(阳光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秀军,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子杰,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河北安驰轴承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许昌银行新许路支行签发的票号为3130005133282082;票面金额为50000元;收款人许昌东申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安驰轴承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北安驰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文审判员 王 强审判员 宋永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晓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