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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诉保字第0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陆盼盼与陈道会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盼盼,陈道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诉保字第00014-1号申请人:陆盼盼,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申请人:陈道会,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陆盼盼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陆盼盼于2015年5月20向本院提出了解除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陈道会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房产(产权证号:)的查封;同时对担保人武翠、陆盼盼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田家庵区房屋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方乐审 判 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红琳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