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青相邻关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青,曹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0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青,女,汉族,1949年7月10日出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退休教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珺,男,汉族,1947年9月26日出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退休职员。再审申请人孙青因与被申请人曹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7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青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中,法官剥夺了原告的辩论权利。(二)二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自然规律,申请人家中的卫生间自来水管锈蚀必定是由于被申请人对501房屋违规装修时未作防水所致,别无其他可能性。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中,孙青主张曹珺家卫生间的防水不合格,危及自家房屋的墙体安全,应当就此提供证据。但孙青所提交的被锈蚀的自来水管仅能证明401号房屋的卫生间墙体存在锈蚀现象,并未就自来水管被锈蚀与501号房屋卫生间防水不合格存在因果关系提供相应证据。且在一审过程中,经法院询问,孙青未就501号房屋卫生间的防水是否合格申请鉴定,故两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所作认定和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孙青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孙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青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