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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化明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化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315号原告徐化明。委托代理人郭德远,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崂山区海尔路182-6号迪恩地财富大厦。本院受理原告徐化明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红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