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二(梓)初字3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智文与梅法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智文,梅法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梓)初字396—2号原告杨智文,男,1974年10月1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现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张小平,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梅法斌,男,1976年4月18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住所地:于都县贡江镇红军大道负责人徐显成,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智文发诉被告梅法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仍需治疗,无法确定赔偿数额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谢元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志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