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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伍山坡与罗连珍、李小珍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山坡,罗连珍,李小珍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8号申请人伍山坡,男,壮族。被申请人罗连珍,女,壮族。被申请人李小珍,女,壮族。申请人伍山坡以与被申请人罗连珍合同纠纷、被申请人李小珍不履行合同保证责任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连珍所有的牌号为桂a×××××(价值20000元)的东南牌小汽车一辆进行查封,对被申请人李小珍座落于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中路县国税局后面丰景商住小区s-4号商铺一间(价值200000元)进行查封,并已向本院提供伍山坡所有的座落于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合源美地b小区9栋1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阳国用(2013)第009696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伍山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罗连珍所有的牌号为桂a×××××的东南牌小汽车一辆;二、查封被申请人李小珍所有的座落于田阳县田州镇解放中路县国税局后面丰景商住小区s-4号商铺一间;三、查封申请人伍山坡所有的座落于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合源美地b小区9栋115号国有土地一宗[证号为:阳国用(2013)第009696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以及个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上诉查封的财产由其所有人保管使用。上述被查封事项,查封期限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为六个月内(即自2015年5月18日至2015年11月17日止内为有效期限),如需延长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立侯五年五月二十日供……(写明担保的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等)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书记员  黄政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