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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东执民字第2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丁亚莉与张亚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丁亚莉,张亚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2083-1号申请执行人:丁亚莉。委托代理人:张剑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琳,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张亚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东执民字第208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张亚敏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号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5月4日22时11分22秒,买受人XXX(组织机构代码××)以23.2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5年5月12日,买受人XXX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浙B×××××号小型轿车一辆(厂牌型号:奥迪WAUKH54E98N)的财产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XXX所有。[上述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XXX时起转移]二、买受人XXX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XXX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郭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