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执行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义龙与杨戴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义龙,杨戴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执行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黄义龙,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杨戴核,男,195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义龙与被执行人杨戴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执行长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泰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标的823006元及利息,未履行823006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杨戴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泰县人民法院(2013)泰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坤盛审 判 员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