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行非审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园辉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非审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周绍明。被执行人:和县园辉通讯器材经营部。负责人:成琳。申请执行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执行人和县园辉通讯器材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和市监罚字(2014)4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和市监罚字(2014)4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和市监罚字(2014)4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政审判员 陈康龙审判员 沈万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芳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