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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蔡文华与刘辉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华,刘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蔡文华,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刘辉生,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梅山镇。本院在蔡文华与刘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1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念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