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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连队申请执行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连队,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周连队,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代表人罗正锋,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新马路12号。法定代表人林天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信阳建筑总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存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宏涛审判员  杨 兵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