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兆刚与李若亭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兆刚,李若亭,杨建华,荣伟,王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047-1号原告:郭兆刚,农民,电话:。被告:李若亭,居民,电话:。被告:杨建华,居民,电话:。被告:荣伟,居民,电话:。被告:王其华,居民,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兆刚与被告李若亭、杨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若亭、杨建华等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案外人陈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若亭、杨建华等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郭兆刚提供担保的案外人陈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清峰审 判 员 王成斌人民陪审员 陈殿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继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