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姜德恒、王世萍与姜德恒、王世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德恒,王世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1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德恒。委托代理人:张洪伟,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世萍。委托代理人:彭晓阳,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姜德恒因与被申请人王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德恒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欠条有效于法无据。姜德恒在被王世萍逼迫下出具欠条后曾于2011年11月31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正在立案调查,但尚未有明确结果。因该欠条原件由王世萍持有,故姜德恒无法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二)案涉欠条载明的欠款并未实际发生,姜德恒与王世萍之间并无真实的借贷关系。(三)王世萍一审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综上,姜德恒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五)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王世萍提交意见称:不同意姜德恒的再审申请,服从二审判决,姜德恒的申请应予驳回。本院认为:姜德恒虽主张其受王世萍胁迫出具案涉欠条,但其出具欠条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欠条的客观真实性,故二审判决认定姜德恒与王世萍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姜德恒主张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能举证证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其该项申请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案涉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王世萍可随时向姜德恒主张权利,故王世萍一审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姜德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德恒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欢审 判 员 金秀丽代理审判员 李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梦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