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国祥、张晨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国祥,张晨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中河路***号*幢***室****室****室。法定代表人:余忠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祥。被告:张晨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祥、张晨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国祥、张晨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九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邱凯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