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建华与郑永川、郑翠英、龙海永川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华,郑永川,郑翠英,龙海永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华,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郑永川,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榜山镇。被执行人郑翠英,女,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榜山镇。被执行人龙海永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双第华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永川,总经理。本院在吴建华与郑永川、郑翠英、龙海永川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审 判 员 吴文华代理审判员 卞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