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4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罗泽华与翁娟,任星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泽华,任星火,翁娟,翁庆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4110号原告罗泽华,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邓科,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祯洪,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星火,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罗江启,重庆展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娟,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翁庆祥,男,195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泽华与被告翁娟、任星火、翁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泽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泽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公告费300元,鉴定费10000元,共计16200元由原告罗泽华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原告已交,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任星火预交,原告已支付给被告任星火)。审 判 长 张元明人民陪审员 陈 邹人民陪审员 吴思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