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心明与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心明,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荆州市凡友门窗型材有限公司,荆州市平凡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030号原告吕心明。被告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太子路北18号。法定代表人兰喻。第三人荆州市凡友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菱湖管理区楚源镇菱湖路。法定代表人樊孝平。第三人荆州市平凡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法定代表人樊哲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心明诉被告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荆州市凡友门窗型材有限公司、荆州市平凡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庆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