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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心明与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心明,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荆州市凡友门窗型材有限公司,荆州市平凡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屈民一初字第00030号原告吕心明。被告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太子路北18号。法定代表人兰喻。第三人荆州市凡友门窗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菱湖管理区楚源镇菱湖路。法定代表人樊孝平。第三人荆州市平凡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太晖村。法定代表人樊哲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心明诉被告湖北群信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荆州市凡友门窗型材有限公司、荆州市平凡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正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庆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