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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山东鑫瑞德食品有限公司与原奎江占有物返还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鑫瑞德食品有限公司,原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8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鑫瑞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雪丽,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原奎江,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盛丰刚,莱州市三山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山东鑫瑞德与被执行人原奎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云波以本院(2014)莱州金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原奎江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原奎江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学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程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