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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执字第7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政浩与广东闽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政浩,广东闽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7130号申请执行人:赵政浩,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广东闽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林建新,董事长。赵政浩与广东闽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闽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124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工商登记地址办公,去向不明,经查其工商登记地址并未变更。本院依职权到广州的银行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71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华睿执行员  李 端执行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志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