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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终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温庆瑞与温庆荣扶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庆瑞,温庆荣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5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庆瑞。委托代理人闫志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庆荣。上诉人温庆瑞因扶养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温庆瑞又以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庆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庆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温庆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树军审判员  周玉杰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智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