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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通与吴玉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刘通。被执行人:吴玉辉。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玉辉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刘通43119.43元,但被执行人吴玉辉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玉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隽水支行6228482408605150575账户上的存款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雪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