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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乐宏希、陈礼福、邱海军与被告谷西中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宏希,陈礼福,邱海军,谷西中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二初字第358号原告乐宏希,男,1962年1月8日出生。原告陈礼福,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原告邱海军,男,1965年9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华军(特别授权),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系邱海军股份中的合伙人。上述三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建龙,新田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谷西中,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欧阳臻,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宏希、陈礼福、邱海军与被告谷西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宏希、陈礼福、邱海军以因出现特殊情况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乐宏希、陈礼福、邱海军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宏希、陈礼福、邱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乐宏希、陈礼福、邱海军负担。审 判 长  邓晓胜审 判 员  邝小勇人民陪审员  廖新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宸璐附本民事裁定书援引法律条文的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