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韩杰与吴贺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杰,吴贺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543号申请执行人:韩杰,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执行人:吴贺银,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韩杰与被执行人吴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杰与被执行人吴贺银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贺银将其所有的挂靠于太和县兴杰运输公司名下的车号为皖K×××××/皖K×××××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所有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韩杰所有,用于抵偿欠申请执行人韩杰款12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一初字第016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从亮审判员 张晓全审判员 祝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