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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祖芝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祖芝,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17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祖芝,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子芳,北京子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8号楼。法定代表人:董志毅,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王祖芝因与被申请人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7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祖芝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既没有与马存仁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拆迁补偿协议,更没有因其实际支付拆迁补偿款而形成履行合同的事实。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认为合同有效应承担举证责任。我要求法院调取证据,法院未予以调取。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王祖芝要求确认《北京市集体土地企业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无效,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祖芝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祖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祖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   春   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   海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汉丽雯书记员姜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