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卓杰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峨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341号原告卓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THOMASM.JESPERSEN。委托代理人崔志华,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洁,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峨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逸飞。委托代理人黄丽萍,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卓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峨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由于被告实际经营地与注册登记地不一致,根据法律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应当由被告实际经营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依法提出本案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交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依据被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能够证明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区赤峰路,故本院认定被告住所地为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且原告亦同意本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峨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计晓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