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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彝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钟真坤诉文义青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文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彝民初字第689号原告钟某某,男,生于1978年9月21日,汉族。被告文某某,男,生于1962年3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文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俊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