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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法执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丹与刘万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丹,刘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法执字第275号申请人刘丹,女,汉族,职工,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刘万春,男,汉族,职工,住址同上。刘丹申请执行刘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敖民初字第452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万春在长胜镇信用社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艳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志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