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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民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董拴明与王中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x,王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259号原告董xx,男。被告王xx,男。董xx与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董xx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xx撤回对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xx负担。审判员  胡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