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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新疆永天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德正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赵长伟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新疆永天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德正汇商贸有限公司,赵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255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周建国,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刘永,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德正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新华北路80号9号楼912室法定代表人:卢乐英,该公司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周,新疆永天投资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赵长伟,男,汉族,1952年9月2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新疆永天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德正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长伟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钦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钦仲案字第1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赵长伟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帐户上的存款462045.58元(其中执行案款455315.84元,执行费6729.74元)。二、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长伟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春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庆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