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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欣颐与戴兴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颐,戴兴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县民一初字第134号原告李欣颐,女,1989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亚军(系原告李欣颐父亲),男。被告戴兴伟,男,1970年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牛春豹,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欣颐与被告戴兴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欣颐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欣颐撤回对被告戴兴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