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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冯愔诉崔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愔,崔世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55号原告冯愔,女,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忠县。被告崔世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愔诉被告崔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冯愔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邓晓燕人民陪审员  彭 慧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