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冯愔诉崔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愔,崔世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55号原告冯愔,女,汉族,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忠县。被告崔世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愔诉被告崔世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冯愔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邓晓燕人民陪审员 彭 慧人民陪审员 邱茂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