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4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孙翠萍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其他债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翠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0465-1号申请执行人孙翠萍,女,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临泉路4。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负责人谢朝阳,该分行行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9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分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090元。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治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司 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