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方某1与方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1,方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0389号原告方某1,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虎,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某2,又名方陆影,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址同上。0560。原告方某1与被告方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某2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1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二个女儿,长女方某4生于2004年6月6日,次女方某5生于2007年2月6日。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生气,矛盾不断加剧,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经常不辞而别,玩失踪,不尽抚养义务。孩子自出生以来主要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2009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后被告家人将被告找回来,原告于2009年9月撤诉。没想到,被告回家一星期左右,又抛下原告及两个年幼的孩子,不辞而别,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经长达5年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方某4、方某5由原告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方某2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常住人口登记簿,证明婚生女方某4、方某5的出生日期等户籍信息。4、涡阳县城西街道五里湾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方某2,又名方陆影,身份证号为。自2009年9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期间,婚生女方某4、方某5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抚养的事实。5、撤诉申请书及涡阳法院准许撤诉的口头裁定,证明原告在2009年6月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的事实。6、证人蒋某、方某3的证言,证明因感情不和,方某2于2009年9月外出,与原告分居至今,以及两个女儿一直随方某1生活的事实。被告方某2未到庭质���,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二个女儿,长女方某4生于2004年6月6日,次女方某5生于2007年2月6日,现均随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和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2009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后经人劝和,被告回原告家中生活,原告于2009年9月撤诉。双方共同生活几天后,被告不辞而别,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为此起诉。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方某4、方某5由原告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09年6月起诉离婚,后又撤诉。但撤诉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被告回到原告家中生活一段时间后,于2009年9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家庭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原告同意由其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方某1与被告方某2离婚;二、婚生女方某4、方某5由原告方某1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用。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方某1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永建人民陪审员 丁佩光人民陪审员 贾立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