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市民四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天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与罗兰高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市民四终字第5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罗兰高。委托代理人:谭振猛,广西博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天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住所地天峨县六排镇。法定代表人:房文忠,局长。委托代理人:牙韩辉,天峨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蓝洋,天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副局长。上诉人罗兰高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天峨县人民法院(2014)峨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蒋林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桂生、蓝苑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陈少杰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罗兰高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振猛,被上诉人天峨县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蓝洋、牙韩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峨县人民法院(2014)峨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罗兰高预交),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上诉人罗兰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林飞审判员  蓝苑榕审判员  张桂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杰 更多数据: